委托理财民生证券被诉;质押违约先锋新材拍卖完成;讨薪升级时任总经理起诉上市公司 2025德信体育- 德信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DEXIN SPORTS0413
栏目:德信体育 发布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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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本次司法拍卖成交的标的为公司控股股东卢先锋持有的10,00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11%。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完成并股权变更过户后,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将由11.03%变更为8.69%。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股份拍卖尚涉及余款缴纳、法院出具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将于2025年4月10日10时至2025年4月1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10,000,000股公司股票进行公开拍卖。

  卢先锋最近一年存在大额债务逾期的情况,包含三项质押融资违约和一项个人借款逾期。质押融资违约情况一是质押给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质权方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股票因质押融资期间的违约行为被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前共计37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8%),截至公告披露日,已经强制平仓31,201,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仍有6,178,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尚未被平仓,还在质押状态(已被傅善波申请法院冻结);二是林宜生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执行案号:(2023)内01执903号)在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已司法拍卖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27,031,1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0%)股票并完成过户,但拍卖成交价款尚不足以覆盖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金额,林宜生已申请法院轮候冻结卢先锋持有的40,238,483股股票;三是傅善波质押融资诉讼案件(案号:(2024)浙02民初47号),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24)浙02执396号),卢先锋应偿还傅善波134,652,616.67元及利息等。一项个人借款逾期情况是卢先锋向傅善波借款本金108,035,000元人民币,因逾期未还导致被诉的案件(案号:(2024)浙02民初113号)。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24)浙02执559号),宁波中院已司法拍卖卢先锋持有的公司5,202,380股股票并完成过户。另外,除本次拍卖,卢先锋所持35,000,000股股票也即将被宁波中院司法拍卖。质权人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林宜生的两笔质押融资可能与第三人贺沁铭与卢先锋的股权转让纠纷有关,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3月19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2024年4月1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49号回复的公告》。

  卢先锋及关联公司还存在两起涉仲裁情况。卢先锋及其关联公司为宁波市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顺建工”)的合同负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展顺建工合同违约,被债权人仲裁至宁波仲裁委员会,后债权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甬仲字第106号、(2024)甬仲字第107号仲裁调解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并根据申请轮候冻结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徐佩飞合计持有的公司40,550,30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8.55%),因徐佩飞所持股票已被其他债权人司法拍卖,现轮候冻结股票数量为卢先锋持有的35,705,65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7.5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0日、2024年6月3日、2025年1月16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完成并股权变更过户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由11.03%下降至8.92%,本次拍卖成交尚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卢先锋所持共计35,00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7.38%)也即将被拍卖,若全部成交并完成过户,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将降至1.54%,卢先锋将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本次股份拍卖尚涉及余款缴纳、法院出具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来源: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17)

  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第三人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因不服一审判决,一审被告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本行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并组成合议庭,案号(2025)粤民终733号。上诉人请求:1、撤销(2022)粤0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仅对第三人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15亿元限额以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超出15亿元部分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在民事判决书中同时明确上诉人在承担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追偿;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

  本行已对上述贷款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本诉讼尚未执行,目前不会对本行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7号)

  本次仲裁案件的本金金额为1,480.00万元;除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在指定媒体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近十二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数量为32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177.62万元(不含本次仲裁案件)。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除12个月内已判决完结的外,其余均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等阶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送达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公司原总经理闫爱华就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提出了仲裁申请。

  (1)申请人的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0日,闫爱华与当代文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工作地点位于北京,负责当代文体的影视以及集团人力和品牌工作。闫爱华的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组成,基本工资为15.00万元/月,绩效工资为320.00万元/年,年终固定发放。但劳动合同签订后,当代文体在2019年-2024年期间,仅向闫爱华支付了2022年、2023年的绩效,截至本仲裁申请之日,欠付闫爱华绩效共计960.00万元。(2)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闫爱华请求裁决当代文体向其支付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绩效工资,每年320.00万元,共计960.00万元。

  1、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送达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公司子公司武汉当代时光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魏巍就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提出了仲裁申请。

  2019年2月20日,魏巍与当代文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工作地点位于北京。魏巍的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组成,基本工资为10.00万元/月,绩效每年为140.00万元/年,年终固定发放。但劳动合同签订后,当代文体在2019年-2024年期间,仅向魏巍支付了2022年、2023年的绩效,截至本仲裁申请之日,欠付魏巍绩效共计420.00万元。

  (2)申请人的仲裁请求。①请求裁决当代文体向魏巍支付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绩效工资,每年140.00万元,共计420.00万元。②请求裁决当代文体向魏巍支付2024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未签署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100.00万元。

  来源: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继续被司法冻结的公告(编号:临2025—026)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顶)于2022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继续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

  素至纯”)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71,553,484股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2022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近日,公司获悉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朴素至纯持有的上述股份继续被司法冻结。

  2020年12月21日,朴素至纯与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洛阳均盈”)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四川金顶流通股共计71,553,484股股份的表决权(包括因目标公司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股利分红等情形对授权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后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全部无条件委托洛阳均盈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洛阳均盈,朴素至纯与洛阳均盈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截至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洛阳市人民政府。本次朴素至纯持有的公司股份继续被冻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控股股东洛阳均盈和朴素至纯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7个案件受理日期不一):2024年10月16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佛山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仲裁委员会。

  姓名或名称: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

  姓名或名称:句容濠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泰禾锦鸿置业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

  姓名或名称: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灏宇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一:2021年8月,泰禾集团向福建海峡银行借款1.4亿元,用于经营周转,泰禾投资、黄其森、叶荔提供保证,因到期未能还款致诉(详见公告2024-034)。

  案件二:2018年3月渤海银行与被告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渤海银行向被告新海岸公司提供贷款16亿元用于三江城二期项目在建工程开发建设,贷款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新海岸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故渤海银行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24-034)。

  案件三:2018年11月中信信托向句容濠峰发放贷款15.6亿,句容濠峰归还贷款本金1.6亿,后因未能还本付息致讼(详见公告2024-034)。

  案件四:联美建设与华夏世纪园就项目合作投资建设签订《投资建设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因被告未付清一期工程款及相关财务费用,联美建设提起本案诉讼(详见公告2024-050)。

  案件五:2016年12月19日,长安国际信托与铁岭银行签订信托合同,成立信托计划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等。2019年12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原告用铁岭银行投入的5000万元购买泰禾集团发行的“17泰禾MTN001”中期票据,债券兑付日2020年7月5日,年利率7.5%。债券到期后,被告未足额偿还本金息致诉。

  案件六:福建中维公司、灏宇公司与原告以及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暨合作开发协议书》。股权转让纠纷致诉(详见公告2024-036)。

  案件七:泰禾集团股份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后未按时偿还债券本息(详见公告2024-040)。

  案件一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泰禾集团立即向海峡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4亿元及利息、罚息;2、判令泰禾集团立即向海峡银行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判令泰禾投资公司、黄其森、叶荔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泰禾集团、泰禾投资公司、黄其森、叶荔共同负担。

  案件二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新海岸公司偿还渤海银行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1.96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新海岸公司向渤海银行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判令渤海银行福州分行有权以新海岸公司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就本案确认的全部债权优先受偿;4、判令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对本案确认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新海岸公司、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

  案件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句容濠峰公司偿还中信信托借款本金14亿元、利息、复利;2、判令句容濠峰公司承担中信信托所支付的前期律师费20万元以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全部费用;3、判令句容濠峰所抵押的名下土地优先受偿;4、泰禾锦鸿质押的句容濠峰之股权首先受偿;5、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四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华夏公司向联美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修金8570.67万元、财务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顾问咨询服务费、违约金;

  2、判令联美公司对华夏公司贷款的工程的拍卖或变卖款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五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六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灏宇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万;2、判令被告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灏宇智通实业有限公司律

  师费355万;3、判令泰禾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七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支付债券本金第一期4.56亿元,第二期7亿元、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仲裁费。

  1、泰禾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亿元及利息、罚息;2、泰禾集团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3、泰禾投资、黄其森、叶荔应对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清偿后有权向泰禾集团追偿;4、由泰禾投资、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的部分费用。

  1、判令被告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96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请求确认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就本

  案确认的全部债权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5、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部分诉讼费用。

  1、句容濠峰归还借款本金12.81亿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2020年6月18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2、泰禾锦鸿置业对句容濠峰在本判决第一项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向中信信托承担赔偿责任(以泰禾锦鸿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句容濠峰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为限);3、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对句容濠峰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向中信信托承担赔偿责任。

  1、判令福建华夏世纪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60706740元,及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顾问咨询服务费、违约金;2、由被告负担一审部分受理费。

  1、泰禾集团向长安国际信托偿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年化7.5%)。2、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泰禾集团负担。

  1、被告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灏宇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厦门锦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万元;2、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灏宇智通实业有限公司经前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厦门锦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泰禾集团、福建中维公司、灏宇公司负担部分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1、被告支付2017年第一期债券本金4.56亿及利息;2、被告支付2017年第二期债券本金7亿元及利息;3、被告支付律师费、仲裁费。

  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2、福州新海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96亿元、利息,并支付罚息、复利;3、福州新海岸偿还原告律师代理费;4、原告有权对该案所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二、三项所确认的债权优先受偿;5、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福州新海岸所负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追偿;6、一审案件受理费由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共同负担其中92995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中17403.94元。

  案件三二审判决主要内容: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中信信托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案件四二审判决主要内容: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华夏世纪园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案件六二审判决主要内容: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公司所有未结案件的累计诉讼金额已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截至2025年2月28日,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新增非重大主诉及被诉案件194起,涉案金额共计18307.38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如涉及资产受限和处置,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鉴于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具体影响程度具有不确定性。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上述案件为金融借款、工程合同纠纷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已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涉诉案件在保项目交付的背

  景下不能充分执行,公司无法合理估计预计负债或潜在损失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因多为刚立案案件,不确定性较高。且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截止本披露日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将积极与对方进行和解谈判,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截至2024年06月30日,己到期尚未还款的借款本金总额为819.63亿元。公司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资产账面值合计为147,792,511,321.50元,受限资产主要为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措施。2、公司目前存在因生效判决或裁决被纳入被执行人名单,及未履行相关还款义务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资产被拍卖的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6月19日,无锡德信微特电机有限公司就与温州汽科之间的采购协议纠纷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温州汽科向原告支付货款2,324.04万元,并赔偿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2)判令温州汽科支付上述第1项诉请的款项后90日内从原告处提取定作电机12.22万台;(3)判令瑞立科密对温州汽科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前述案件涉及产品质量纠纷,温州汽科已于2023年8月28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2024年4月10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303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1)确认《采购协议书》解除;(2)温州汽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无锡德信货款1,440.64万元及利息损失;(3)无锡德信赔偿温州汽科经济损失0.78万元;(4)瑞立科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无锡德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汽科交付电机产品2.53万只。2024年4月27日,温州汽科提起上诉。2024年8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3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8月22日,温州汽科已支付无锡德信货款1,439.86万元(扣除无锡德信对发行人的经济损失赔偿)及利息损失(含保全费)74.72万元,无锡德信向温州汽科交付了电机产品2.53万只。上述案件审理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案件终结后,因温州汽科与无锡德信就其根据判决结果交付的2.53万只电机产品仍存在质量纠纷,经沟通无果后,温州汽科于2024年11月12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无锡德信向温州汽科退还货款231.66万元;(2)判令无锡德信退还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款项后30日内从温州汽科处提取电机2.36万台;(3)本案的诉讼费由无锡德信承担。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

  2025年2月20日,长春科密就与一汽红塔之间的采购合同纠纷向曲靖市麒麟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一汽红塔立即支付欠款930.47万元,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立案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涉及5,000万以上金额的诉讼仲裁较多,以上诉讼仲裁为日常经营过程而产生,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已对相关诉讼事项确认了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预计负债合计为41,476.11万元,但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实际执行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判决结果对发行人不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继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涉及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5项,公司已为上述诉讼及仲裁事项确认的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预计负债合计41,476.11万元。发行人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中,除“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第三人)合同纠纷案”外,发行人均居于原告/申请人的诉讼地位。

  来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2016年,光大浸辉联合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暴风(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群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设立了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的方式收购境外MP & Silva Holding S.A.65%的股权,光大浸辉担任浸鑫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光大资本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签署了由光大资本盖章的差额补足,约定优先级有限合伙

  人不能实现退出时,由光大资本承担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2019年2月25日,浸鑫基金投资期限届满到期,未能按原计划实现退出。从而使得基金面临较大风险。涉及利益相关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恒祥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招源涌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分别向光大资本和光大浸辉提出诉讼,根据相关诉讼、仲裁的最新进展及目前所获得的信息,并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累计确认预计负债人民币5.28亿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5.28亿元)。

  MPS事项中涉案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且占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如下:2019年5月,光大资本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招商银行对光大资本提起诉讼要求光大资本履行相关差额补足义务,诉讼金额约为人民币34.89亿元,包括投资本金人民币28亿元、投资收益、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5月受理了招商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于同月查封光大资本的部分投资资产。2020年7月,光大资本涉及招商银行的民事诉讼案件已收到编号为(2019)沪74民初601号的《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光大资本向招商银行支付人民币31.16亿元及自2019年5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并承担部分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光大资本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光大资本收到编号为(2020)沪民终567号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光大资本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2022年3月,光大资本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申请执行方为招商银行的《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466号之一),裁定变价被执行人光大资本持有的光大幸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5%的股权以及3,810,482股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阳科技)股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天阳科技股票经送配后的数量为6,858,868股。2023年5月,天阳科技6,858,868股股份被强制执行,拍卖所得款项全部用于清偿招商银行的债务。2023年9月,光大资本与招商银行及与华瑞银行两起案件已经终审并进入执行阶段,经双方协商,已制定执行和解方案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光大资本分别与招商银行及华瑞银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以人民币26.4亿元履行终审判决决定的全部支付义务。其中,与招商银行的执行和解款分期四年清偿,与华瑞银行的执行和解款一次性清偿。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华瑞银行的执行和解款人民币4亿元已经全部清偿,招商银行的执行和解款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偿还人民币11.63亿元,尚未偿还未折现金额为人民币10.77亿元。

  发行人系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2024年12月16日,发行人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合计10名自然人投资者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提起诉讼,要求金通灵公司赔偿10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756,378.46元,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12月30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6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南京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鉴于本案审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来源: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中建三局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诉开源证券及开源思创案。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承建柳州东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城置地”)蚂蟥屯居住安置项目的应收建设工程款转让给中建三局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因未收到建设工程款,中建三局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东城置地、柳州东城安居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3,539.3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9.72万元(暂计至2024年9月20日);要求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城置地股东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东城置地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因此东城置地减资前的股东柳州柳银东城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柳州柳银东城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经注销,因此要求其合伙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源思创以及开源思创股东开源证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尚未开庭审理。涉诉金额:3,879.05万元。

  来源: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2016年10月,发行人子公司财信证券作为管理人、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阳农商行”)作为委托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作为托管人签订了《珠江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桂阳农商行认为财信证券在用珠江8号定向资管计划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越权行为,造成其本金、利息及交易费用损失。桂阳农商行于2022年2月10日以发行人子公司财信证券作为信托资产管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为由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财信证券及广州农商行(后撤回对广州农商行的起诉)共向珠江8号定向资管计划专户补足其本金损失、利息及交易费损失共11,907.48万元。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做出(2022)湘102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珠江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产托管专户补足本金、利息及交易费用,财信证券不服已上诉至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21日,财信证券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湘10民终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102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25年1月20日,财信证券收到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4)湘1021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经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重审)判决情况如下:(1)由被告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珠江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产托管专户补足因越权交易“15沪华信MTN001”、“16华阳01”两支债券带来的本金损失100,000,000元;(2)由被告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珠江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产托管专户补足因越权交易“15沪华信MTN001”债券带来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从2017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投资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的)应计利息已实际收取的利息616,773.97元】及因越权交易“16华阳01”债券带来的利息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7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从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投资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的)应计利息-已实际收取的利息3,020,500元】;(3)由被告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珠江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产托管专户补足因越权交易“15沪华信MTN001”、“16华阳01”两支债券带来的交易费用损失475元;(4)驳回原告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财信证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依据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侵权责任纠纷。2022年4月,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行(原“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辽中信用社”)以票据纠纷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陆某、罗某、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敦化农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财信证券等6位被告,诉称:2016年1月,在陆某、罗某的联系安排下,浦发银行长沙分行作为资产委托人、财信证券作为资产管理人开展财富-浦发票据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票据2号资管计划”);同时,辽中信用社与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由浦发银行长沙分行按照辽中信用社的指令逐笔投资票据2号资管计划,票据2号资管计划投资了票据收益权。2016年起原告委托投资票据2号资管计划共计六期,除兑付第一笔资产管理计划外,其余均未兑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3月根据辽中信用社的请求,冻结了财信证券银行账户余额3亿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该笔资金已解冻。根据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诉票据纠纷一案诉讼前景的预判说明》,发行人子公司财信证券根据浦发银行长沙分行指令进行被动管理受让票据收益权,并未实施票据贴现、转贴现或者再贴现等行为,不存在违反当时有效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等规定,也不存在违反资管合同的行为,在票据2号资管计划存续期间不存在过错。辽中信用社的损失原因为被告陆某、罗某的犯罪行为,与财信证券受托管理行为之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8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财信证券向辽中信用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小。据此,因该案件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较小,亦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023年8月8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1民初67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辽中信用社的起诉。2023年8月17日,辽中信用社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指定审理。2023年12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民终171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024年2月26日,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修改,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虚假资管计划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2,182.92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3月26日开庭审理,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贵州数联科技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数联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4)浙0106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吴俊阁:本院受理上诉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与被上诉人吴俊阁、王朝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即2025年5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询问)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被告/被上诉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分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观山路证券营业部

  被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被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罗颖俊、王立国、周海伦、张莹莹、胡国泰、刘宇: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3)吉04民初65号,原告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实际居住地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前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分行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对庆*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5民初56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钱青,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青,第三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2024)沪0112民初904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任祜奇,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祜奇,第三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2024)沪0112民初905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对庆*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5民初56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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